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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辅导资料(三)

2008-06-19 14:24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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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在社会生活中,个人和组织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必须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相互之间要发生各种社会关系。为了使社会关系的确立和发展符合国家的要求,国家运用各种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从而使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获得了法律关系的性质。由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不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有所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属于私法关系。民法学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之学。

  (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特点:(1)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财产性与补偿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与现实生活发生联系的途径,它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中介,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就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就无法得到法律的实现。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区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财产所有权关系、租赁关系、借贷关系、买卖关系等。由于民法主要调整财产关系,因此财产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因人的姓名、名称、名誉、荣誉而发生的关系,因发明、发现以及因创作出科学、文学、艺术作品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人身权利义务方面,都属于人身法律关系。这类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但并不是与人的物质利益不发生联系。

  区分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

  (1)两类关系中权利的性质不同。财产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是可以转让的;而在人身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一般与权利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不能转让的。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主要适用财产补救法,通过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方式加以保护;人身法律关系受到侵犯,主要通过恢复被侵害的权利的方式来保护。

  (二)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相应的负有义务,权利义务关系单一明确。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有两组或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分清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分析复合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同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正确使用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由几项要素构成,要素发生变化,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就随之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任何个人和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由法律赋予其主体资格。民事主体人格的确定,应依据以下条件:

  其一,具备独立法律人格者应有自身的独立性;

  其二,赋予主体独立法律人格,必须对第三人有益无害;

  其三,赋予主体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其内部成员应利多弊少。

  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总是要有多方主体参加。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例如赠与等),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在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在这些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一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当事人的这种双重主体身份,是由这些法律关系的双务性决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权利有三个要素:1、权利的核心是利益;2、权利的内容是行动自由;3、权利的保障是国家暴力。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而依照法律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义务也同样包括三个要素:1、义务的目的是实现他人的利益;2、义务的内容是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3、义务的强制来自国家暴力;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在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是一致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限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另一方负有相应的义务,并且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因此,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如果没有具体的对象,就将成为无法落实、毫无意义的东西。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包括给付财产、完成工作任务、提供劳务服务三种)、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其中,物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题(单选)1、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 )

  A主体、行为、权利和义务

  B物、行为、智力成果

  C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真实

  D主体、客体、内容

  分析:任何法律关系的三要素都是主体、客体和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也不例外,咱们前面也说过了。所以当然应该选D.

  例题(多选)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

  A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B民事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C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D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

  E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分析:这道题也是让选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可是为什么和上面一题的选项都不一样呢?应该选哪一个呢?其实道理是一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主体,客体和内容。那么什么是主体?什么是客体?什么是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的是民事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故本题应选ABC.本题只是换了一个角度问问题,所以大家应该全面掌握。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可以分为绝对的发生和相对的发生。

  绝对的发生,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原始发生的,而不是从其他主体处转移过来的。

  相对的发生,是指当事人继受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中的一个发生变化。

  主体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发生,即原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由新的主体享有和承担,形成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内容的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在范围或性质上发生变化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终结。它包括绝对的消灭和相对的消灭。

  绝对的消灭,是指民事法律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因客体的消灭而不复存在。

  相对的消灭,是指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竺权利义务因转移给其他主体而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可分为:

  (1)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事行为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2)准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主要包括意思通知行为、观念通知行为和感情表示行为等。

  (3)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识,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时只以一个法律事实为根据,有时需要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相互结合为根据。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事实的总和,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要求事实的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在事

  实构成具备的情况下,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为了追求某种利益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自由。权利有三大要素:1、权利的核心是利益;2、权利的内容是行为自由;3、权利的保障是国家暴力。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按其内容、性质,可以用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其中,常见的分类有如下几种:

  1、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人身权是指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如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权利)和身份权(如荣誉权等)。财产权可以在民事主体之间转让,也可以继承,而人身权一般是不能转让和继承的。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又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可以对抗除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由于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他对抗的是特定的义务人,因此又称对人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如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抵押权,前者是主权利,后者是从权利。主权利移转或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5、既得权与期待权

  民事权利根据其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可以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构成要件已全部具备从而已现实取得的权利,一般的权利都是既得权。期待权是指构成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取得的权利。如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延缓条件成就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即属于期待权。

  6、原权和救济权

  原权是法律规定的基础性权利。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害后请求侵害人回复权利或赔偿损失的权利。所以,救济权是以原权受到侵害为前提。

  7、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根据权利能否转移,可以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前者是依附于特定主体不能转移的权利,如人格权。后者是可以与权利主体分离而转移于其他主体的权利。如财产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也是由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按照性质可以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两种。

  1、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也称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例如,依法向侵权行为人提出请求等,这种保护措施由于是由当事人自己采取的,因此又称为私力救济或自我救济。具体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1)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项。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2)自助行为,是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或人身进行适当约束的行为。

  2、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这种保护手段是由国家机关采取的,所以又称公力救济。由于民事权利受国家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种法律部门的保护,因此,在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有关行政机关给予保护,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判决或仲裁。应该指出,任何民事主体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他人非法侵犯时,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由于民事权利的种类不同,受到侵害的方式不同,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的目的和要求也不同。一般说来,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请求有如下三类:

  (1)停止侵害之诉。即请求国家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

  (2)确认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及归属的诉讼。如确认某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确认合同的有效无效、确认某种身份的存在与否等。

  (3)给付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履行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诉讼。如请求交付财产、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4)变更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如因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终止合同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申请死亡宣告等而提起的诉讼。上述各种诉讼形式通常也称为民事权利的诉讼保护方式。由于民事法律规范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任意性规范,因此,在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是否提起诉讼,可以由权利人依法自行决定。当然,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民事争议,国家有关机关应依法进行干预。

  例题(单选)3、依照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 )

  A财产权与人身权

  B绝对权与相对权

  C主权利与从权利

  D请求权与形成权

  分析:选项A是以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划分的,所以不选;选项B是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划分的,不选;选项C是以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划分的,所以也不选;选项D是也根据权利的作用划分的。我门说权利的效力范围就是说的权利的作用,是一个意思,所以应该选D.

  二、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民事义务不问义务人意思如何,必须遵守,不能随意变更、抛弃;如果不予遵守,则将受到法律的强制和制裁,这也符合一般的法律义务的性质。

  民事义务主要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又称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前者是义务人为实现权利人的权利而依法积极地为一定行为的义务。而后者是义务人为实现权利人的利益而消极地不为某种行为的义务。

  三、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是民事主体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后,依照民法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

  传统民法原理将民事责任作为债的一种形式。这是因为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具有相同的表现形式。但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

  1、根本性质不同。义务人并非违法者,而责任人是违法者。

  2、内在价值不同。民事责任制度有对违法者进行惩罚的价值。

  3、发生条件不同。前者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和适法的事件。而后者是违法行为。

  4、法律拘束力不同,民事义务发生时,法律强制仅是一种潜在的可能,起到督促和威慑作用。而民事责任发生时,法律强制已变为一种现实的力量。

  5、法律后果不同。民事行为人履行义务往往一取得一定对价为前提。而民事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是法律的否定评价,往往会使其遭受不利益的后果。

  6、主体范围不同。每人都是民事义务人,但并非所有的人都会成为民事责任人。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民事责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根据民事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一划分是民事责任最基本的划分。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债务人违反合同的约定,侵害债权人的债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侵犯债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将其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财产上的不利益,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都属于财产责任方式。

  非财产责任,是指内容无法用金钱衡量的责任,如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方式。

  (三)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事责任的形式,是指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同时它也是保护民事权利的具体方法和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具体措施。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十种: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这十种民事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四)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概述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对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具有补救性和制裁性的双重性质。

  2侵权责任的归则原则

  (一)结果责任原则,也称客观归则原则,即只要行为人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不管其主观上有无过错,一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则原则。此乃早期人类社会的归则观念。

  (二)过错责任原则,它是一般的归则原则。即行为人须对自己的有过错的致害行为负责的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近现代法律制度上的重要原则,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

  所谓过错是行为人从事某一行为时所持的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过错是行为人对行为后果的主观态度,而不是对行为违法性的主观态度。

  (三)过错推定责任,是在加害行为发生后,行为人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过错推定责任的本质是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倒置,其仍然是以过错责任为基础。旨在重点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如果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无须负赔偿责任。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因法律规定的特殊事项致使他人发生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即使其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该归则原则和结果责任原则有本质区别。表现为:1、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和补充;2、这些法定的特殊情形一般是高度危险作业、工业事故和高技术领域的事故。该归则原则的理念是分配正义。

  (五)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的基础上,由当事人一方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的制度。这是法院基于公平的考虑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合理分配的原则。

  3.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损害事实。即由一定的行为或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物质损害、精神损害;直接损害、间接损害。

  (二)加害行为具有违法性。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三)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应坚持两个步骤:首先,确定行为和损害之间有无事实上的联系,在此,应采用必要条件规则;其次,再确定该行为人应否负法律责任,在此,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应当依照社会的一般观念,即不仅在现实情况下某种行为已经产生了某种结果,而且必须要通常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该结果时,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该原则主要适于判断两个事物的偶然联系和间接联系。同时,还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心理。

  (四)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

  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4、侵权责任的分类

  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将其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是指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并不需要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所应负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特殊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几种情况:

  A、公务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特殊要件:1、侵权人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2、必须是职务行为;3、职务行为违法或不当。

  (二)归则原则: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我认为采过错推定原则较好。

  (三)责任主体是国家,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B、产品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122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特殊构成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这里的缺陷应理解为产品在消费者合理使用的前提下仍具有的对人身、财产的潜在危险性;2、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

  (二)归则原则:应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责任主体: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负连带责任。从消费者的角度看,由销售者承担责任更方便。

  C、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地123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特殊构成要件:1、必须从事高度危险性的工作或活动;2、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致人损害。

  (二)归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责任主体:可以是直接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也可以是其他应负法律责任的人。

  D、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特殊构成要件:1、有污染环境的行为;2、因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二)归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责任主体:污染环境的单位。

  E、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特殊构成要件:1、须有在地面施工的行为;2、未设置明显的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3、致人损害。

  (二)归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三)责任主体:施工人、管理人、项目委托人应负连带责任。

  F、建筑物或其他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特殊要件:1、有建筑物倒塌、设施脱落或搁置物、悬挂物坠落的事实。2、致人损害。

  (二)归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三)责任主体:建筑物或其他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G、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特殊要件:1、须为饲养的动物,不包括野生动物;2、是动物基于本能而伤人。而非有人操纵。

  (二)归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责任主体: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四)免责事由:1、受害人的过错;2、第三人的过错;

  H、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一)特殊要件:1、侵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2、致人损害;

  (二)归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责任主体:监护人和有财产的被监护人。

  例题4、下列原则中,不包括在我国《民法通则》所确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是(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等价有偿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分析:选项C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不是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其他三个都是民法通则中规定了的。

  例题5、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A承担民事责任

  B不承担民事责任

  C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D按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分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免责事由:1、受害人的过错;2、第三人的过错;本题是由于受害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所以可以免责。故选择B.

  例题6、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侵权行为中属于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是()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

  B建筑物及建筑物上的悬置物致人损害

  C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D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分析:选项A,是公务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原则;选项B,是建筑物及建筑物上的悬置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选项C是,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选项D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故根据题目应该选B.

  例题7、甲从商店买回一暖瓶,因暖瓶质量存在问题,装水时发生爆炸,烫伤右腿,对此()

  A甲只能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B甲只能请求生产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C甲只能请求商店承担侵权责任

  D甲既可以请求商店承担民事责任,又可以请求厂家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本题是产品责任的承担,责任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负连带责任。从消费者的角度看,由销售者承担责任更方便。但是原则上是两个选则哪一个都可以。故选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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