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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计价与控制》:工程建设法律(一)

2008-07-08 08:50  来源:  字体:  打印

  五、土地管理法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使用土地的权利。
土地分类
农用地
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
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建设用地的批准
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即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⑧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土地的 补偿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对下列情形之一,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③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④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⑤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中,依照①、②两项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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