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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008-07-21 11:12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Building

(2002年版)

建设部关于发布2002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2]21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对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业经批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本《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本《强制性条文》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前 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层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 85号)的要求,由《强制性条文》咨询委员会对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由建设部审批发布。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违反本《强制性条文》将按照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行处罚。对不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执行,造成工程事故和隐患的,应以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为依据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应系统掌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全面理解强制往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在此之后批准的强制性条文,将替代或补充本《强制性条文》中相应的内容。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北京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13,www.cin.gov.cn/stand/qz.htm      Email:qztw@mail.cin.gov.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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