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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延期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07-09 14:00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地)站,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及省建设厅《关于在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安全总监和在建工程项目设立项目安全负责人的通知》(黑建安[2007]7号)、《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黑建安[2008]8号)要求,现将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延期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企业首次申请、延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执行,其中,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为1人。例: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首次申请或延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4人(安全管理机构人员不少于3人,工程项目或施工现场人员不少于1人)。

  二、安全总监设置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在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安全总监和在建工程项目设立项目安全负责人的通知》的要求设置安全总监,申请材料中应有安全总监设置的文件及安全总监的职称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复印件,明确安全总监的职责;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于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暂要求安全总监具有建筑工程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资格;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时,应将企业主要负责人简况的“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改为“安全总监”;对于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将有关安全总监设置的材料作为单独的一项,列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之后。

  三、设备管理机构设置

  总承包企业应在公司内设置设备管理机构,设备管理机构应不少于2人,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机械类或电器类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应提供企业设置设备管理机构、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命的文件及管理机构人员组成明细表、职称证书复印件,对于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将有关设备管理机构设置的材料作为单独的一项,列在安全总监设置的材料之后。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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