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在线客服

帮助

24小时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政策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正文

海南省城镇房屋登记办法

1989-10-30 09:44    【  【打印】【我要纠错】

海口市、三亚市、各县(市)城建局、建委、房产局、房管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城镇房屋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建设厅
一九八九年十月三十日

海南省城镇房屋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的管理,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及时掌握房屋的变异,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县镇、乡镇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矿区、社会团体、宗教团体、部队(营房除外)、学校的房屋;集体所有制的房屋;私人房屋(包括在登记范围内的农民房屋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房屋登记,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称房管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房产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房产行政管理,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

  第四条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应办理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其房屋所有权即为确认。

  共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由共有代表人收执。其他共有人发给《房屋共有权保持证》。

  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发给《房屋他项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应亲自向房管机关申请登记(属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房屋由单位代表人申请登记)。不能亲自申请者,应用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方能生效。房屋所有权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者,其委托书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公证。

  第六条公民个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必须使用户籍姓名,不得使用别名、化名。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必须使用单位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改变名称时须于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申请登记确认所有权的房屋,应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按下列规定提交证明文件:

  (一)新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有关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二)落实政策退回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市、县落实政策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拆迁后补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拆迁补偿协议或拆迁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本办法颁布前未办理过确认所有权登记的房屋,提交房屋来源证件(如原契证、所有权证明、移交文件证明、清册、土地使用证和建筑许可证以及建筑图纸等)。

  第八条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当事人应在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按下列规定办理转移所有权登记:

  (一)继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遗产继承证书。

  (二)购买的房屋,提交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在地房屋交易所(房管机关)所认证的买卖合同

  (三)受赠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赠与书(赠与书必须经过公证方能有效),由受赠人、赠与人共同申请。

  (四)交换的房屋,提交双方原《房屋所有权证》和交换房屋协议书、公证书,并由双方共同申请。

  (五)分家析产或分割、合并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分家析产或分割、合并财产协议书,并由各方共同申请。

  (六)机关事业单位通用房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应提交其所属省、市、县领导机关证明文件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的房产发生转移,应提交其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和原《房屋所有权证》。

  第九条因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房屋典当、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典当、抵押的契约、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债权债务的契约、合同,申请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第十条《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事项不符合的,所有权人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三个月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交证明文件,办理更正登记。

  (一)需更正所有权人姓名的,提交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原《房屋所有权证》。

  (二)需要更正房屋地址、面积等,提交有关的证明和原《房屋所有权证》,更正房屋面积,须经房产部门派出人员实地丈量,逾期不办理更正手续的,原所有权证失效。

  第十一条因扩建、翻建使房屋结构、面积发生变化的,所有权人应在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在地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建筑图纸、土地使用证,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房屋倒塌、拆除或他项权利消灭的,所有权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交证明注销登记:

  (一)拆除房屋者,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部门批准拆房的证明。

  (二)房屋倒塌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证实房屋倒塌的有关证明。

  (三)他项权利消灭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并由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申请。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规定办理有关房屋登记的期限为从通知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居住在台湾地区或国外的为一年。

  第十四条遗失《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者,所有权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并以书面形式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五条房屋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经房管机关初审合格的,开具收件收据。

  (二)需进行查丈的,由房管机关派员会同申请人到现场查丈。

  (三)经复审申请事项属实,手续完备的,给予登记。

  (四)发给有关证书,收缴注销旧证书。

  (五)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和查丈费。对逾期登记者每月加收百分之二十的登记费。

  第十六条对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暂缓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尚未解决完毕的;

  (二)违章建筑未经处理完毕的;

  (三)房屋所有权不清或证件不全的;

  (四)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又无合理代理人,由房管机关代管的;

  (五)其它需暂缓登记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房管机关经查实后,撤销其房屋登记或吊销有关房屋所有权证书,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一)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以假姓名申请登记的;

  (三)涂改冒领《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有关证明、证件的;

  (四)用非法手段申请登记,侵占他人房屋的;

  (五)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屋登记或吊销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对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书者,除取消所有权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或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十六、十七条规定的处理不服者,可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天内向上一级房管机关申诉。各级房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复议或申诉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本办法颁布前,已领取《广东省房产所有权证》者,须在本办法颁布后办理换证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换证费。具体换证期限由市、县房管机关决定。

  逾期办理换证者,每月加收百分之十的换证费。

  第二十条房屋登记,须按下列规定交纳费用:

  (一)工本费:各种登记表格和所有权证书共收5元。

  (二)登记、转移登记:按房产评定价值的千分之一计收,最低限额收2元,最高限额私人收50元。

  (三)变更登记费:按房产评定价值的万分之二计收,最低限额收1.5元,最高限额私人收20元。

  (四)房地产查丈费,按下列档次分别计收:丈量一至五十平方米的收十五元;五十一至一百平方米的收二十元;超过一百平方米的,每加量一百平方米加收五元,不足一百平方米的,按一百平方米计收。

  (五)契税:按《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收。

  (六)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产售价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计收,由买卖双方支付,买方负责六成,卖方负责担四成。

  (七)房地产托管费:按房租收益额的百分之十五计收,由房管部门向托管的业主收取。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海南省 城镇房屋 登记
收藏分享:论坛
分享到:
相关新闻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 实验班
    3套全真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 定制班
    3套模拟题+3套预测题+考前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 移动班
    以知识点为单元授课练习,
    强化重点、难点、考点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