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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进行调整的通知

2008-07-23 08:28    【  【打印】【我要纠错】

甘建价[2008]302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转型期,近期市场物价出现结构性上涨,建筑安装材料价格涨幅较大,增大建设成本,已影响到工程建设。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调整提出以下意见。

  一、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调整。

  1、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合同中约定了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以及明确了风险范围以外单价调整方法的工程,按合同约定调整材料价差。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费用额度以及风险范围以外单价调整的,材料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2、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仅以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承包人自行测算并承担风险,没有具体约定的,可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3、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调整价差。

  4、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计算以投标或合同签订时采用的材料价格(预算价格或指导价格)与施工期发生的实际采购价或指导价格调整价差,价差除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外,不计取其他费用。

  5、发承包双方对材料调价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二、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有条件的市、州可通过 “甘肃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三、各市、州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备案审查工作,工期在6个月之内且合同价款较小(工程造价100万元以内)的工程,打足备料款时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工期超过6个月或合同价款较大的工程,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对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的,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或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四、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标底(最高限价)、招标文件时,应切合市场实际,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材料指导价格主要是用于指导建设工程当期工程结算,而不是预测建设工程后期材料价格的变化,在没有打足风险系数或支付足额备料款时,一般不宜采用建设工程当期的材料指导价格固定后期工程的材料价格。

  五、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虑物价涨落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明确约定投标人应考虑的材料价格风险范围、风险幅度和超出风险范围、幅度后的调整办法。承包人不得盲目压价,应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为前提,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均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计价依据、计价办法,不得随意压级压价。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延伸阅读: 甘肃省 主要 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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