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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成本价及低价中标问题分析

2008-07-22 17:56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我省目前实行的评标办法的中标原则也是依据上述规定设定,即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下就对这两种评标办法中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利弊作一个简单的分析和探讨:

  一、最低中标价法的历史

  英国是历史上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办法上最早实行最低投标价法的国家,当时的投标报价称为:“财务报价最有利者”,只要投标文件的其他方面符合招标方的要求,其投标就会被招标人接受;在美国,规定10万美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在香港,虽然没有规定必须采取最低价中标法,但在实际招投标活动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如果不是最低价中标,评标委员会需做出详细解释。

  我国自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来,已有很多地方实行“最低价中标法”,如最早开始试点的厦门,在最初的两个月内,中标价与预算价相比,平均下浮了23.86%.我省也从02年开始逐步实行最低投标价法,在控制工程造价,节约投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最低中标价法的优点

  采用“合理低价中标”可以大幅度地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提升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有利于减少工程腐败现象的发生。

  (一)抓住了招投标的核心。招投标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市场竞争,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选中信誉好、造价低的施工企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健全,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企业间的竞争,其实主要是企业自主报价的价格竞争,这是招投标竞争的核心;招标中的其他因素都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由投标企业被动响应的难以确认或不好量化的因素。最低投标报价法,正是切中了这一要害。

  (二)减少了评标的工作量。目前,一般工程的投标单位至少9家,而且提倡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全部参加投标。如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工作量可想而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从最低价评起,只要评出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时,高于该价格的投标便无需再评,因此,节约了评标时间,减省了评标工作量。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在电子评标系统的配合下,无论工程大小,一般1个小时左右就能评标结束,不像综合评估法,至少大半天才能结束评标,大型工程甚至2至3天。

  (三)减少评标工作中的人为因素。由于定标原则单一、清晰,简便易懂、方便监督,使得招投标工作更加透明,可更加有效地杜绝招投标中的暗箱操作,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原则。因此,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评标工作中的主观因素,也减少了未中标单位的投诉。

  (四)有利于加强施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传统定额模式下的投标报价,“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和相应的单价分离,工程间接费取费采取差别费率”是工程预算定额体系下工程投标报价的通常做法,这些传统的做法不能准确和客观的反映各个投标企业的实际消耗量,不能全面地体现各个投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力。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就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水平,降低了投标企业相互间的竞争能力,因而最终的中标价会高于市场上“合理低价”的造价水平。“合理低价中标”将投标企业完全推向了市场,由企业自主报价,合理低价者中标,能促使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靠自己的真正本领在市场上竞争,自我经营、自我发展,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招标投标和竞争定价给企业带来的外部压力,能促使企业革新改造,注重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降低个别成本,适应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

  三、最低投标价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虽然有很大的好处,但由于目前我国的国情,僧多粥少的现象还很严重,企业之间的竞争日显激烈,在招投标中运用先以低价中标而后在合同订立和施工中通过其它途径高价索赔的手段获取工程项目的现象越来越多。也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也是最低价法不能大力推广的原因之一。主要表现在:

  (一)设计文件不全面完整。招标方往往为了工程进度,在设计文件还未全部完整全面的情况下进入招投标程序,中标后,设计变更很多,结算价格往往超过中标价格很多。这种现象在装饰工程招投标中较为多见。曾经有个办公楼装饰工程,最低价中标,标底价600万元,中标价400万元,由于招投标时,设计文件还未完整,主要材料的品牌、规格、等级都未最终确定,实际施工时,引起了大量的设计变更,从而使低价中标失去了意义。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不规范,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漏项、错项较多,对项目特征的描述不清,给投标单位有机可乘,低价中标后利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漏洞高价索赔,使合理低价中标达不到降低造价的目的。

  (三)评标过于简单,时间较短,评委素质参次不齐。往往一个工程,除去抽取专家的时间和其他的时间,多数评标只用几个小时,评委有时对于所评工程的大体情况都不了解,懂技术的不懂经济,懂经济的不懂技术,技术和经济不能有效地结合进行评审,如何能评审出是否合理,是否不低于成本价。

  (四)成本价的确定有一定的难度。在目前,什么是真正的成本价,一直是大家争论的焦点,也没有一个完整、科学的评定办法。往往在评标时,对于那些在标底基础上优惠40%以上的投标报价,评委总感觉不合理,但由于缺乏一个科学的评定办法,是否合理,往往很难确定。

  (五)低于成本价中标后,采取各种办法追加价款,如果无法实现,则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由于无利可图,大幅削减技术装备,安全文明施工不到位,现场施工管理混乱,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在劳力使用上,大工不用用小工,技术工不用用非技术工,影响施工队伍素质,难保工程质量;工程结算时巧立名目、高估冒算,甚至拉拢腐蚀、滋生腐败现象;施工资金不足,半途而废,弃楼而去,造成尾巴工程;拖欠工人工资,拖欠材料款,造成经济矛盾,纠纷不断,影响社会稳定。

  四、解决以上问题的办法:

  推行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趋势,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主要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严格资格审查。无论是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都要根据项目特点和规模列出资格审查条件,对投标企业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如注册资本规模,行业资质级别,企业社会信誉等,有些行业还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等,确保参加投标的企业一旦中标,不仅有资格而且有实力完成招标项目

  (二)招标准备工作充分,设计文件完整,招标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符合规范,尽量不留活口,减少投标单位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机会,让中标单位无机可乘,促使投标单位在加强管理,节约成本上下功夫,真正做到合理低价中标。

  (三)合理低价的确定要慎重。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施工企业的差异性,要想得出一个准确的合理报价范围是很难的。但是可以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下浮率超过一定幅度范围的报价(比如低于所有投标单位平均价的85%)由评委进行重点评审,让投标人对其过低报价陈述理由,只要其理由恰当,评委就应该认可,不可仅凭下浮率过大就武断地判定为不合理。

  (四)培育一支公正廉明、业务精通的复合型评标专家队伍。由于目前的评标专家分技术评委和经济评委,懂技术的不一定懂经济,懂经济的不一定懂技术。采用合理低价的评标办法,就是要求我们评标专家既要懂技术又要懂经济,对施工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进行严格评审,保证中标价不得低于其个别成本价,这样才能有效地评定最低报价是否合理,是否低于成本价。

  (五)建立完善的担保制度和工程保险制度。招标中总会有个别企业以低于个别企业成本来参与投标,这些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投标者给清单招标带来了巨大的风险。这些通过“不合理低价中标”的企业,可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采用各种手段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来牟取利润。工程量清单招标下的“合理低价中标”是充满风险的。为了合理的降低和规避风险,我们必须用市场机制采用现代经济手段来化解和规避“合理低价中标”中存在的风险,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建筑市场竞争秩序。只有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建立成熟的建筑市场环境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合理低价中标”。

  (六)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管和结算审计。最低价中标后建设过程的监管和结算审计是关键,应杜绝随意更改设计和调整工程量,防止投标人低价中标后追加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重点做好低价中标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审计单位及造价管理部门做好审计把关工作。

  我们认为,随着我国建筑领域对外开放的脚步越来越快,为了和国际接轨,加快推行合理低价中标的招投标评标办法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应尽快建立和健全与之相配套的市场竞争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市场监管机制,便于合理低价中标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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