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质量监理的依据
监理工程师必须依法对工程进行监理。在施工阶段对工程实施监理的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中分别规定了参与建设的各方在质量控制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关各方面必须履行在合同中的承诺。尤其是监理单位,既要履行监理合同的条款,又要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履行有关的质量控制条款。因此,监理工程师要求熟悉这些条款,据以进行质量监督和控制。当发生质量纠纷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2、设计文件。“按图施工”是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原则,因此,经过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说明书等设计文件,无疑是质量控制的重要依据。但是从严格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角度出发,监理单位在施工之前还应组织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工作,以达到能使施工单位了解设计意图和质量要求,以及发现图纸差错和减少质量隐患的目的。
3、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性文件。国家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有:《合同法》、《建筑法》、《公路法》、《招投标法》、《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等;交通部颁布的法规有:《公路工程监理规范》等。
4、有关质量检验与控制的专门技术法规。对于公路工程主要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其它公路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定。
五、质量监理的任务
监理工程师实行工程质量的目的是确保工程项目质量目标的全面实现,提高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因此,工程质量控制的任务就是根据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目标,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由于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目标不同,因此需要分别确定各阶段的质量控制对象和任务。
1、监理工程师控制工程质量的主要工作内容:
(1)审查承包人的资质和质量保证条件,优选承包人确认分包者。
(2)确定质量标准和明确质量要求。
(3)督促承包人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4)组织与建立本项目的质量监理控制体系。
(5)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质量跟踪、监督、检查、控制。
(6)质量缺陷或事故的处置。
2、设计阶段质量控制的任务。
(1)审查设计基础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2)协助业主编制设计招标文件(或协助业主审核招标文件),组织设计方案竞赛。
(3)审查设计方案的先进性和合理性,确定最佳设计方案。
(4)督促设计单位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内部专业交底及专业会签制度。
(5)进行设计质量跟踪检查,控制设计图纸的质量。
(6)组织施工图会审。
(7)评定、验收设计文件。
3、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任务。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是工程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工程质量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其中任务是要通过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监督工作体系来事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和等级要求。根据工程质量形成的时间阶段,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又可分为质量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其中,工作的重点应是质量的事前控制。
(1)质量的事前控制
①确定质量标准,明确质量要求。
②建立本项目的质量监理控制体系。
③施工场地的质量验收。
④审查承包人的资质。
⑤督促承包人建立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⑥检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⑦施工机械的履约和质量控制。
⑧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质量的事中控制。
施工工艺过程质量控制:现场检查、旁站、量测、试验。
工序交接检查:坚持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检查合格后签署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①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②做好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的处理工作。
③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分析质量事故的原因、责任;审核、批准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技术措施和方案检查处理措施的效果。
④行使质量监督权,下达停工指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改整。
⑤严格工程开工报告和复工报告审批制度。
⑥进行质量,技术鉴定。
⑦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签署质量认定意见。
⑧建立质量监理日志。
⑨定期向代表处、业主报告有关工程质量动态情况。
(3)质量的事后控制
①组织单位、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②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评定。
③审核竣工图及其他技术文件资料。
④整理工程技术文件资料并编目建档。
(4)保修阶段质量控制的任务
①审核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证书》。
②检查、鉴定工程质量状况和工程使用状况。
③对出现的质量缺陷,确定责任者。
④督促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
⑤在保修期结束后,检查工程保修状况,移交保修资料。
六、监理的质量责任
国务院令1999年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作了如下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序,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拔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定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