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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海城市等6个县(市)成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批复

2008-08-15 13:57    【  【打印】【我要纠错】

辽建[2008]256号

鞍山、本溪、丹东、朝阳市建委:

  各市报来的关于部分县(市)成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申请收悉。经审查,海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等6家单位已具备成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意成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名单附后),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精神和省厅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功能,规范工程交易中心工作流程和招标行为,实现招标程序规范化、招标档案电子化、评标监督智能化、市场服务标准化。

  二、各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独立行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职能,必须接受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要与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现网络互动。

  三、各交易中心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批准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公开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借用工程交易中心的收费,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合理使用、分配资金的流向,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主要用于交易中心的发展,不得将其用于与工程交易、招投标管理无关的其他费用支出,有条件的交易中心,可协助招投标管理机构建立招投标网络管理体系,弥补财政经费的不足。

  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加强管理,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开展服务业务,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设施,真正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平台作用。要坚持统一、开放、公开、平等、有序的原则,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搞地方保护、行业垄断,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

  附:批准成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名单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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