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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调查辅导: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意事项

2008-08-07 16:52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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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

  1.申请人: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人。

  2.申请时限: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在农业结构调整之后30日内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接到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文件资料

  (1)土地权利证书;

  (2)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3)土地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用途改变的文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与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农业部门或其他有批准权的部门的批准文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途改变的文件。

  二、权属审核

  土地用途变更批准文件是审核的重点。

  1.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登记人员应审核其用途变更批准文件是否为城市规划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有批准权的部门签发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登记人员还应审核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审查其内容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2.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土地登记人员应审核签发用途变更批准文件的单位是否为有批准权的部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登记人员应审核其土地用途变更批准文件是否由地方人民政府签发。

  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用途变更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证明、资料都应该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三、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不涉及土地权属的变更,因此不需报人民政府审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即可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1.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在宗地《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宗地只有一种土地用途的,在“土地用途”栏内加盖变更印章;宗地含有多种土地用途并填有土地分类面积的,在“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事项”栏有关土地分类面积的内容上加盖变更印章;在“序号”栏填写本次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在此《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的顺序号:“日期”栏填写本次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注册登记时间:“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事项”栏填写土地用途变更的内容和依据:“经办人”栏由填写本次土地用途变更注册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盖章:“审核人”栏由负责审核本次注册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盖章。

  2.更改《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注册登记的内容,更改《土地归户卡》上的“用途”栏目的内容。

  3.更改土地证书。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不涉及土地权利人或土地权利人名称的变更,土地证书的主体未发生改变,因此土地证书不需更换,只需依据《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的内容更改土地证书的相应栏目。其方法是:当宗地只有一种土地用途时,在土地证书的“用途”栏目内加盖变更印章;当宗地包含多种土地用途并在土地证书上载有分类面积时,在“记事”栏“内容”项原来填写的土地分类面积处加盖变更印章。在“记事”栏“日期”项填写本次变更的日期,“内容”项填写变更的内容和依据,并由经办人签字盖章,同时加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将更改后的土地证书核发给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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