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委托监理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在设备工程监理过程中,许多具体工作的权限和职责是通过委托合同来获得的。因此,设备工程监理的有关人员应当掌握委托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间的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当事人双方相互信任为基础,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事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的法律关系、法律后果指向的都是委托人,受托人只是受托处理事务而已。处理事务中所花费费用也完全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事务处理所得收益也完全归委托人所有。
其他内容请参见合同教材,主要是理解委托合同和代理的区别。
以下的委托合同特征,内容等以理解为主,以便理解监理的许多做法来源。
(一) 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
1.受托人义务与责任
①受托人应按照委托内容处理受托事务。受托人要根据委托人的指示的内容、范围、方式、目的等行事,不得违反、变更、曲解委托人的指示。委托人下达新指示的,受托人应依照执行。
②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受托事务。受托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独立地实施受托行为,除特殊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外,受托人不得擅自将受托事务转交他人处理。
③受托人应报告受托事务处理情况。受托人向委托人报告受托事务处理情况,一般是一种默示义务,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受托人也应履行该义务。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受托人应按要求的时间、方式进行报告。
④受托人应向委托人移交财产。受托人依照合同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各种财产,包括自然和法定的孳息,要及时移交给委托人。根据合同需要由受托人暂时占有的,受托人应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⑤受托人未履行以上义务或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委托人受到经济损失的,有偿委托合同受托人要承担赔偿责任;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委托人义务与责任
(1)支付费用
(2)支付报酬
(3)及时接受委托事务结果
(4)赔偿受托人损失
(二)委托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但委托合同履行中往往涉及第三人,《合同法》对委托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在委托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二、设备委托监理合同的主体及监理关系人
(一)设备委托监理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设备委托监理合同概念
设备委托监理合同,是业主(也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或委托人)与设备监理单位(也称监理人)之间,为了委托对重要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等形成过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实施监督,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设备委托监理合同的特征
(1)具有委托性
设备委托监理合同是业主委托设备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是监理服务,而非设备工程项目。
(2)与设备工程合同协调履行
尽管设备委托监理合同对设备监理单位产生了监理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又以第三方等与业主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制造、安装合同、设计合同等)为前提。因此,设备委托监理合同应与安装合同、设计合同等协调履行,设备委托监理合同不能与其他合同相矛盾。
(3)设备委托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
设备委托监理合同是有偿的、双务的合同。虽然设备监理单位根据业主的委托实施监理,必须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但监理单位不是业主的代理人,而是独立的当事人。监理单位不仅要依据合同监理,更要依据法律规范进行监理。
(二)设备委托监理合同的主体及监理关系人
1.设备委托监理合同的主体
设备委托监理合同的主体即合同确定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业主和设备工程监理单位。
2.设备监理关系人——承包法人
设备监理单位与业主通过设备委托监理合同确定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设备监理单位与承包法人相互独立,双方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承包法人是业主的设备供应方和设备服务方,双方通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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