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早在1988年5月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中就已提出。1996年1O月颁布的3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以及1998年3月颁发的1O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评价管理办法》为我国实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三同时”,更好地进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奠定了法规依据;2002年1月26 Et颁布的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2002年6月29 Et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分别对危险化学品的专项评价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2)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需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是其特性决定的。由于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及氧化等危险特性,而且不断有新的危险化学品问世,如果人们对其特性认识不足,管理不善,操作失误,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危险化学品涉及各个行业,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不仅化工、石化行业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而且轻工、机械、冶金等行业也都普遍有储存、使用、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问题,都需要对使用、储存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有一个正确认识,因此必须加强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在役装置的现状安全评价,可以使该单位的员工和管理人员系统地从设计、生产、运行等过程中明确物质(包括原料、中间产物、产品)、设备装置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主要危险源及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评价设备、设施和系统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中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可以对潜在事故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也便于了解和掌握应使用的国家、行业及地方安全法规、标准。另外,安全评价中增加的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预防和事故发生后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使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更有针对性。因此,进行安全评价有利于危险化学品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的安全管理,也有利于危险化学品现役装置的安全管理。的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预防和事故发生后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使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更有针对性。因此,进行安全评价有利于危险化学品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的安全管理,也有利于危险化学品现役装置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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