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遵守《土方及爆破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关于拆除爆破的规定。
(2)在人口稠密、交通要道等地区爆破建筑物,应采用电力或导爆索起爆,不得采用火花起爆。当采用分段起爆时,应采用毫秒雷管起爆。
(3)采用微量作药的控制爆破,可大大减少飞石,但不能绝对控制飞石,仍采用适当保护措施,如对低矮建筑物采取适当护盖,对高大建筑物爆破设一定安全区,避免对周围建筑物和人身的危害。
(4)爆破时,对原有蒸汽锅炉和空压机房等高压设备,应将其压力降到( 1~ 2)X100000Pa.
(5)爆破各道工序要认真细致地操作,检查与处理,杜绝各种不安全事故发生。爆破要有监时指挥机构,便于分别负责爆破施工与起爆等有关安全工作。
(6)用爆破方法拆除建筑物部分结构的时候,应保证其它结构部分的良好状态。爆破后,如果发现保留的结构部分有危险征兆,应采取安全措施后,再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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