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情况下进行,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未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负荷的CP.
⑵调整工况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满足75%以上负荷或国家及地方标准中所要求的生产负荷的条件下进行。
⑶无法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稳定、EP设施运行正常,并征得负责验收的EP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同时注明实际监测时的工况。工况应根据CP的产品产量、原材料消耗量、主要工程设施的运行负荷以及EP处理设施的负荷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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