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EP管理检查。根据《CPEP管理条例》、《CP竣工EP验收管理办法》,检查内容确定为:⑴CP从立项到试生产各阶段执行EP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⑵EP审批手续及EP档案资料。⑶环保组织机构及规章管理制度。⑷EP设施建成及运行纪录。⑸EP措施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⑹“以新带老”环保要求的落实。⑺EP监测计划,包括监测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监测计划和仪器设备。⑻排污口规范化、污染源在线监测仪的安装,测试情况检查。⑼事故风险的环保应急计划,包括人员、物资配备、防范措施、应急处置等。⑽施工期、试运行期扰民现象的调查。⑾固废种类、产生量、处理处置情况、综合利用情况。⑿按行业特点确定的检查内容,诸如清洁生产、移民工程、污染物总量控制、海洋生态影响等特殊内容。
2.EP设施运行效果测试。主要考查原设计或EIA中要求建设的各种废水、废气、工业固(液)废、其他污染物(如噪声、振动、电磁等)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3.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以下污染物外排口应进行达标排放监测:排放到环境中的⑴废水(包括生产污水、清净下水和生活污水);⑵废气(包括工艺废气及供暖、食堂等生活设施废气);⑶有毒有害工业固(液)废及其浸出液。⑷厂界(必要时测定对噪声源极敏感点的噪声),公路、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码头、航道,机场周围飞机等各种噪声。⑸CP的无组织排放。⑹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指标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4.EP敏感点环境质量的监测。监测以CP投运后,EIA及其批复中所涉及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能否达到相应环境功能区所确定的环境质量标准为主,考虑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⑴环境地面水、地下水和海水质量;⑵环境空气质量;⑶声环境质量;⑷土壤环境质量;⑸环境振动;⑹电磁环境。
5.生态调查的主要内容。⑴CP在施工、运行期落实EIA文件、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各级EP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所提生态保护措施的情况。⑵CP已采取的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效果。⑶开展公众意见调查,了解公众对项目建设施工期、运营期EP工作满意度,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⑷针对CP已产生的EI或潜在的EI提出补救措施或应急措施。
6.清洁生产调查。主要调查EIA及其批复文件所要求的清洁生产指标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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