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法熄焦、导热油换热技术应用
2)焦炉入炉煤调湿工艺技术应用
3)20万吨及以上焦炉煤气制甲醇工艺技术应用
4)先进适用的熔融还原技术开发及应用
5)高速重载铁路用钢生产
6)专用特种钢管生产:石油开采用油井钢管、高压锅炉钢管,油、气等长距离输送用钢管,核电、海底输送、石化用大口径、高性能(耐高温、耐低温、耐高压、耐腐蚀)特种不锈钢、合金钢钢管7)冷轧硅钢片生产
限制类
1)钢铁企业和缺水地区,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焦炉项目
2)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项目
3)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或1000立方米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项目
4)公称容量12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项目淘汰类: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兰炭(干馏煤、半焦)
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西部地区2009年)
3)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4)3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
5)200立方米及以下的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6)100立方米及以下的铁合金高炉
7)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8)化铁炼钢
9)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企业须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家适时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环保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落后的生产装备。严格禁止企业将淘汰设备进行转卖或易地建设。
工艺与装备要求:高炉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转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电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不含特殊钢电炉)。烧结机须配套烟气余热回收装置,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和余压发电装置,转炉须配套煤气回收装置。有条件的企业焦炉须采用煤调湿并配套干熄焦装置,烧结机须配套烟气脱硫装置。
生产规模:2008年度普钢企业粗钢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50万吨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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