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有新建、改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持证排污(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除外),达标排放。环保部门对现有铜冶炼企业执行环保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发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的企业决定限期治理,治理不合格的,应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给予停产或关闭处理。
铜冶炼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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