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同其他法律一样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并且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但环境法不但要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而且受自然界的制约,不但要遵循社会经济法律,而且要遵循自然规律。概括地说环境法具有以下特点:
(1)综合性。环境保护范围广泛,调整的社会关系不仅受经济、政治、文化的影响,而且受自然环境和科学技术的影响,因此环境法具有高度的综台性。
(2)技术性。环境法的技术性一方面表现在要遵循某些自然规律,例如生态平衡的规律,另一方面表现在保护环境要采取许多工程技术措施,因此环境法要把大量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案包括进去。
(3)社会性。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环境的污染或改善往往不是一个地区一个省市的问题,有时也不是一国两国的问题。局部环境的严重破坏和污染,不只给当地人民带来危害,而且会给别的地方或别的国家带来危害。局部环境的改善,当地人民,别地人民都受益。因此,各国的环境法都有一些共同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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