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9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界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有多种形式,除了要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所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还要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当然,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也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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