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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