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开发规划(一地三域)和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十个专项)。在规划编制阶段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
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不同,规划产生的环境影响是综合性的全局的深远影响。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单单关注污染和生态影响,更注重规划的协调和对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影响。因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要特别从区域的角度,从环境容量或者环境承载力,从生态系统稳定性和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的角度出发,对规划产生的影响进行识别、预测,提出环境保护对策与减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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