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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基础工程质量事故的程序

2014-10-23 15:1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

  (2)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

  (3)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

  (6)签发工程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

责任编辑:R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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