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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质量监督的机构

2014-11-30 17:4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一、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3.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二、监督人员

  1.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体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2)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3)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2.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

责任编辑:l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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