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措施
1.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1)报告的程序
(2)报告的时限要求
2.组织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现场勘查
4.分析事故原因
通过直接和间接地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
5.制定预防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事故的审理和结案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事故调查处理的文件记录应长期完整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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