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的发布与修正
(一)招标信息的发布
1.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2.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招标信息的修正
1.时限: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
2.形式:所有澄清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3.全面:所有澄清文件必须直接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