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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及相关知识教材解读——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014-05-21 09:2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包括四层含义:立法机关性质和级别

  法律规范外部表现形式

  效力等级

  地域效力。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位高、权重、法力高

  世界范围内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

  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前提为“同一机关制定”)

  4、新法优于旧法(前提为“同一机关制定”)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之间冲突;由制定机关裁决。

  不同机关制定: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若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授权立法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6、备案和审查(第三版教材新增内容,以下简称“三版新增”)

  备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含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审查:对违宪或违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提出主体: 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省级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其他机关、团体、公民(不必然启动实质审查)

  审查对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

  审查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后果: 制定机关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建设法是调整国家机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为主体;与行政法、民法商法、社会法关系密切。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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