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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管理与实务复习要点:设计变更

2013-08-09 11:0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提问】因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补偿,似乎不合理,现在建筑法是怎样规定的?施工单位可不可以不干?

  【回答】学员13694436008,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好,确实不合理,固定总价合同本身就是承包人承担最大风险的合同,也是发包人最愿意选择的一个模式。现实中也是如此,承包人往往就是处在不利的地位,但是由于业主也希望更快更好的完成项目,一般总价合同也可以约定一些针对变更情况的条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延误或者诉讼等。

  施工方不可以不干,就题目而言,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工程量的增减是不能调整合同的。

  【追问】题目中变更条款字面理解为增加了原合同没有的内容,索赔应该成立啊[回答]学员xueying007,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就该题目而言是不能成立的。合同规定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变化和工程量增减都不得调整合同价格。

  该题目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主要是考查该合同的特点。

  一般情况下,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同时,会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满足什么条件的时候才会进行调整,所以我们做这类题目就按照题目中给出的条件来做题就可以,不要考虑一些现实中的问题。

  【追问】本题因业主资金不到位,不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要求停工20天,业主对停工承担责任,但没提到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索赔,如何能确定可以索赔这20天的工期?

  【回答】学员stxwm@jianshe99.com,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题目中没有说合理期限内提出索赔,可以默认为施工单位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了索赔的。

  ★问题所属科目: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

责任编辑:蓝豆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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