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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机电知识点:工程价款的调整应遵循的规定

2014-04-14 09:36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涉及工程价款的调整应遵循的规定 :

  (1)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直接采用已有的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参考类似的项目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

  3)合同中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应采用招标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在消耗量定额及工、料(签证期信息价)、机价格的基础上考虑中标价与控制价下浮率重新组价。

  (2)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

  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规定办理: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含10%)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

  3)工程量变化造成规费、税金等变化的应作相应调整。

  4)工程量变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5)调整原则: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较原综合单价低,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较原综合单价高。

  6)调整的方法: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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