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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公路知识点: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

2014-04-15 17:16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l号),对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作了如下规定(节选):

  第7条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8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9条交通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10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11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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