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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

2015-04-17 11:05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对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如下:

(1)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该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的工程项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限期整改。

(2)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项目,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3)建设工程项目选址、选线、布局应当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应满足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应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应采取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措施。

(6)建设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7)尽量减少建设工程施工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

(8)应采取生态保护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9)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工程项目,环保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10)建设工程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工程项目方可投人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11)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取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12)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13)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14)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在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时.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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