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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复习资料:建造师管理制度

2015-04-30 11:56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一)1834年起源于英国;

(二)2002年12月5日《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建造师制度的确立;

(三)2007年3月1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该制度的具体的规定出台;

(四)等级分为一级与二级。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一)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通过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

2.通过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

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三、注册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1.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提出申请;

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1)条件(四条件)

①有证书——资格证书;

②有工作——受聘于单位;

③符合要求——继续教育;

④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2)时间要求

①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

②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

(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前;

(3)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单位;

(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1)增加执业专业

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

(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3)继续教育不合格;

(4)正受刑事处罚;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其他。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

(1)单位破产;

(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8)其他。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印章失效;

(2)撤销注册证书;

(3)吊销注册证书;

(4)受刑事处罚;

(5)其他。

四、执业

1.执业范围

(1)任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的管理活动;

(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4)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5)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2.受聘单位的要求

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3.对岗位的要求

(1)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经理;

(2)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合格文件,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与印章;

(3)除进行施工管理外,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与服务。

(二)权利与义务

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条)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1.由注册建造师取代项目经理资质;

2.过渡期为5年,2003年2月27日~2008年2月27日;

3.2008年2月27日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来担任;

4.14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不相同。

五、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

1.全国:建设部+其它同等专业部门;

2.县级以上:建委+其它专业部门。

(二)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单位提供签署的文件;

3.询问签署文件人员;

4.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

(三)管理措施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2.撤销注册(5条)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了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3.建造师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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