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主要内容:招标程序
(一)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设计及概算已批准;
3.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已核准;
4.资金来源已落实;
5.有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1)招标信息的发布
1)发布招标公告;
2)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网络等媒介发布。
2.邀请招标
(1)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情况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潜在投标人少;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项目;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价值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2)邀请招标的对象数量:3家以上。
(三)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如不合格,后果是不得参加投标;
2.资格后审-如不合格,后果是视为废标。
(四)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出售
(1)招标人可出售招标文件;
(2)文件出售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招标文件可以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发出公告或文件后,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2.招标文件的内容
(1)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2)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3)投标报价要求;
(4)评标标准。
3.招标文件的要求
(1)原则性要求;
(2)对技术的要求;
(3)对时间的要求。
1)可以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
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
2)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确定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中标人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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