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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主要内容:招标程序

2015-05-04 16:04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一)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设计及概算已批准;

3.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已核准;

4.资金来源已落实;

5.有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1)招标信息的发布

1)发布招标公告;

2)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网络等媒介发布。

2.邀请招标

(1)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情况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潜在投标人少;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项目;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价值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2)邀请招标的对象数量:3家以上。

(三)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如不合格,后果是不得参加投标;

2.资格后审-如不合格,后果是视为废标。

(四)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出售

(1)招标人可出售招标文件;

(2)文件出售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招标文件可以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发出公告或文件后,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2.招标文件的内容

(1)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2)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3)投标报价要求;

(4)评标标准。

3.招标文件的要求

(1)原则性要求;

(2)对技术的要求;

(3)对时间的要求。

1)可以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

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

2)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确定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中标人签订合同。

相关阅读:招标投标法主要内容:中标的要求和招标程序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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