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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知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2015-10-23 09:27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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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施工单位的自检和报告

  《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0.3条的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2、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

  《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0.4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由于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都是工程质量验收的责任主体,因此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技术和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参加验收。

  3、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按《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0.7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

责任编辑:北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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