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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复习资料——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2014-04-21 17:03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一、起诉

  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的期限: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l5日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二、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l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四、开庭审理

  (1)维持原判

  (2)撤销判决

  (3)履行判决

  (4)变更判决

责任编辑:风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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