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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2015-01-21 19:3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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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制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制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责任编辑:l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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