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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2015-01-26 13:28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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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一、合同价款的约定

  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格,双方根据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格,双方根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目前常用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有以下3种:

  (1)单价合同。

  (2)总价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1)引起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市场价格波动、不可抗力发生、开发及设计变更、承建双方未尽责任与义务等。

  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对工程量清单缺陷的规定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2)合同价款调整之前必须完备相应的手续,否则会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时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做出规定。例如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d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d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d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人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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