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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工程竣工结算

2015-01-26 13:28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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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竣工结算

  一、竣工结算原则

  (1)任何工程的竣工结算,必须在工程全部完工、经提交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以后方能进行。

  (2)工程竣工结算的各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各项规定,严禁高估冒算,严禁套用国家和集体资金,严禁在结算时挪用资金和谋取私利。

  (3)坚持实事求是,针对具体情况处理遇到的复杂问题。

  (4)强调合同的严肃性,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5)办理竣工结算,必须依据充分,基础资料齐全。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竣工结算的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d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之后,发包人在其后的28d内进行核实、确认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结算。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d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如果发包人在28d之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竣工调值公式法

  应用调值公式时注意三点:

  (1)计算物价指数的品种只选择对总造价影响较大的少数几种。

  (2)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调价品种和波动到何种程度可调整(一般为10%)。

  (3)考核地点一般在工程所在地或指定某地的市场。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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