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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仲裁受理

2015-02-09 13:48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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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受理

  (一)申请仲裁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有:(1)有效的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申请仲裁的方式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仲裁条款、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其中,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四)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为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仲裁案件公正审理以及仲裁裁决有效执行,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当事人要求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或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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