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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2015-02-09 07:42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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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总承包是由一个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全面负责。该总承包单位不仅要负责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合同工期、成本控制,还要对施工现场组织和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一)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二)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负责上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据此,一旦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

  (四)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五)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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