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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

2015-02-09 13:48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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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定了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受司法监督的限度,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司法救济的范围。

  二、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理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期间,除该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三)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就行政案件作出如下判决:

  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3.认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其在一定限期内履行。

  4.认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即同类型的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明显的不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5.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直接判决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6.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判决。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 5日内提起上诉;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四)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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