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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2014-10-24 15:1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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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箅。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三)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普通诉讼时效是相对于不普通的诉讼时效而言的,去除短期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余下的就那是普通诉讼时效了。

  (四)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箅。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只有该事件持续到最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止时效的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

  1、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重新计算,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重新计算。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书面通知的,以通知到达相对人时重新开始;口头通知的,以相对人了解通知内容时重新开始。

  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责任编辑:R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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