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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2014-04-18 10:34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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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一)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葬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二)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文物部分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水下文物应如何报告和保护《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以及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上缴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任何方式发现遗存于国外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及时提供国家文物局或者大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辨认、鉴定。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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