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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2014-07-04 16:51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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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僳护蒞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

  《在历史文化名名镇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厂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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