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承包的价格竞标的;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降低工程质量的;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擅自施工的;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手续的;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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