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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2015-03-13 17:04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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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103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建设工程活动中涉及的代理行为比较多,如工程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代理以及诉讼代理等。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建没工程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活动,其代理行为不仅要依法实施,有些还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一般的代理行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对其资格并无法定的严格要求。即使是诉讼代理人,也不要求必须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呵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l)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被代理人通常是授予代理人某一特定期间内的代理权,或者是某一项也可能是某几项特定事务的代理权,那么在这一期间届满或者被指定的代理事项全部完成,代理关系即告终止,代理行为也随之终止。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不管是被代理人还是代理人,任何一方的法人终止,代理关系均随之终止。因为,对方的主体资格已消灭,代理行为将无法继续,其法律后果亦将无从承担。

三、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与其他代理关系一样。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二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

(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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