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建施工管理知识:管理费部分的工程款的归属
依据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即法院可以收缴被人收取的管理费。司法解释规定的是法院可以收缴,言外之意是法院也可以不收缴管理费,在法院不收缴管理费,尤其是在法院不收缴约定的管理费的情况下,合同中所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该部分规定是也无效按有效处理?还是按双方的过错分担?还是不予以考虑?
省高院在具体个案的判决中认为:在施工所基于的非法分包或转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被的单位无权收取管理费。即该部分利益实际上被判决归属于了实际施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