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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房经《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知识点:个人所得税

2017-07-04 17:32   来源: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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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依照法律规定同样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税目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④劳务报酬所得;⑤稿酬所得;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⑧财产租赁所得;⑨财产转让所得;⑩偶然所得;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与房地产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4.与转让住房有关的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

  (1)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2)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5.有关减免规定

  (1)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原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3)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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