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02 19:52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本制度所指分供方是指参与工程项目的施工分包商(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和材料设备供应商。
(2)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应以总包合同相关条件为依据,分包合同中分包方的权利原则上应小于总包合同中我方的权利。
(3)分包合同原则上必须在分包方进场前签订,且必须采用示范文本的书面形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分包单位后,由合同主管部门按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内容以及企业或项目经理部的具体要求,草拟分包合同,以合同主管部门为主同分包方进行合同谈判,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由合同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分包合同进行评审、修改,直至与分包方达成一致后,由法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
(4)项目经理作为分包方使用过程中的主要管理者,应参与分包合同的起草和谈判。项目经理部对分包方的日常管理,必须以分包合同为依据,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好分包方的监控和约束。
(5)分包合同中应规定分包单位必须履行总包合同规定的总包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分包合同条款必须符合总包合同精神,实行风险共担,当分包合同没有规定或与总包合同冲突时,应按总包合同的条款执行。
(6)企业应确定不同工程分包索赔款项的累积最高限额,并将此作为工程项目竣工后考评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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