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8 08:40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开标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日期、地点和程序进行。
2、开标应采取公开形式,即允许投标商代表出席,在规定日期之后收到的投标及没有开封和开标时没有宣读的投标均应不予考虑。
3、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截止投标截止时间,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执行机构应报告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无合理条款符合程序的申请改变方式。有不合理条款、不符合程序的重新组织开标。5、开标时中心与供应商处于平等地位,要创造和谐的环境,让供应商感觉中心与其它代理机构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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