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1 09:13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新清单规范以强制性条文的形式规定“不得采用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并未指出本规定仅适用于分部分项工程,应理解为对措施项目的风险发包方也应合理分担,故双方合同中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应属于无效条款。
对单价措施项目可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考虑方法一致,但是采用以项为单位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如何调整规范并没有给出相应的办法,建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当超过一定的风险幅度时应随着取费基数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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